近年来,冀州市纪委严格遵循“二十四字”办案要求,坚持从严要求,狠抓案件质量,创新审理方式,确保了案件审理工作优质高效,审结案件连年实现“零申诉”。
严把“实体”关,确保案件质量。
“查审分离”。纪委常务副书记、监察局长分管审理工作,一名副书记分管案件检查工作。加强对办案全过程监督制约,案件涉及所有人、事、物处理最大程度纳入审理审查视野,强化对立案依据、调查情况、自办案件线索移送、涉案款物处理等审核把关,防止出现“自查自定”、随意处置情况。“乡案县审”。针对乡镇纪委办案人员少、办案力量薄弱、经验欠缺等情况,探索试行了“乡案县审”工作机制,出台了《中共冀州市纪委乡案县审工作暂行办法》。明确各乡镇立案查处党纪案件,调查结束后必须报市纪委审理后再做出处分决定,充分发挥统一审理矫正纠偏、拾遗补漏作用。“主助审理”。 对乡镇纪委移交案件,市纪委审理室确定1人主审,从“人才库”中选定1-2名同志为助审,主审和助审人员组成审理小组,审理意见由审理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必要时邀请市纪委分管领导、乡镇纪委负责人共同研究。“人才库”人员从乡镇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纪委专职委员中选定。“主助审”制度的实施,既助推了“乡案县审”工作制度的规范有序,又整合了全市纪检监察审理力量,提高了乡镇纪检干部业务素质和办案质量。近年来,对60余起乡镇自办案件实行了“主助审”,全部实现高质量结案。
优化“程序”,提高案审效率。
重要案件提前介入。对媒体披露、群众反映强烈、上级转办并限定查处期限、突发或案情复杂、疑难的大案要案。当案件基本事实查清,关键证据取得后审理室及时提前介入。快查快审快结。对符合条件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被调查人仅涉嫌一项或一种违纪行为且案情简单,被调查人对违纪事实无异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已生效,应当追究相关人员党纪责任的案件;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应当追究相关人员党纪责任的案件。 缩减审理时限,将规定的1个月审结报批时限,缩减为15日;缩减人员构成,案情简单的案件可由案审人员一人独任;缩简审理程序,将审理谈话、违纪事实见面、处分决定送达等部分程序合并进行,进一步优化支部大会、集体审议、处分决定送达等审理程序 。履行告知义务。适用程序告知,纪检监察组织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告知被调查人可以申请简易程序审理,由被调查人主动提出申请;权利和义务告知,明确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最大限度地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处分决定告知,明确告知被调查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影响,并抄送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杜长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