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冀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成功办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法援案件,受援人获赔86967.34元。
受援人韩某,现年56岁,未婚,在冀州市区湖滨大道行驶时,被相向行驶的李某撞伤,造成韩某左股骨裸间开放性骨折、左胫腓骨远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股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十级伤残,受援人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2013年1月受理该案后,鉴于受援人独自一人生活,没有亲人,立即指定双冀律师事务所的张贤律师作为受援人的委托代理人。张贤律师亲临受援人家中,详细了解案情,受援人是小寨乡某村人,以种地为生,在前往办事途中遭遇车祸,肇事方李某未支付任何费用,受援人在衡水市第四人民医院、衡水市哈励逊医院治疗后花去医疗费74367.63元,住院治疗45天,出院后至今不能活动,经鉴定机构鉴定受援人为十级伤残。
张贤律师了解案情后,深感受援人的艰辛,经查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冀州分公司入有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故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冀州分公司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在法院开庭前提出反诉,要求按照责任划分赔偿其车辆损失。在庭审过程中,张贤律师向法庭出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伤残鉴定术、医疗凭据等相关证明,要求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168617.63元。法院判决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冀州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受援人各项损失共计86967.34元,李某赔偿受援人鉴定费420元。收到判决书,受援人终于如释重负,非常感动,连声表示感谢法律援助。(杨万宁、刘丽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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